律师本色 第146节

  方轶理解方家的苦衷,也只能先这样了。
  上诉期最后一天,方轶打电话给法官,法官告诉方轶,检察院没有抗诉,被告人也没有提起上诉,法院已经准备逐级上报最高院了。
  说实话,方轶真心觉得县法院对周光的判决有些过重,但是当事人不想上诉,他也没办法。
  五月的天气已经热了,曹晓慧越来越忙,根本没时间管儿子方安志,方轶没事时喜欢带着小志回村里,村里的空气好,气温也低一些,住着舒服。
  这一日,方轶来到区法院第十审判庭,今天是杨旭强奸案开庭的日子。杨旭的父亲杨宝山没有来旁听,不是他不关心儿子,而是因为这是强奸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不公开审理。坐在方轶对面的是两位年轻的女检察员。
  “……我们认为,被告人杨旭将被害人许敏带到酒店,意欲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与其发生x关系,但被害人捂住下体反抗,致使被告人杨旭未能如愿。被告人杨旭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
  鉴于被告人强奸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们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完毕!”女检察员道。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之前方轶曾去检察院与检察员沟通过案情,虽然检察员认可方轶的大部分意见,但是双方就杨旭的行为到底是未遂还是中止,看法不一致。检察员坚持杨旭的行为是未遂,所以起诉书是按照未遂建议的刑期。
  “被告人杨旭,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长道。
  “听清楚了,有异议。我不是强奸未遂,是我自愿放弃的,我的行为应该属于犯罪中止。”杨旭辩解道。
  之前方轶在会见时,给他解答了强奸未遂和强奸中止的区别,同时也说了辩护方案,杨旭是个聪明人,不需要方轶特别说什么,自然知道该怎么做。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道。
  “被告人杨旭,被害人许敏是否是你带去酒店的?”女检察员问道。
  “是。”杨旭道。
  “你们两人当时是什么状态?”女检察员接着问道。
  “我们在酒吧喝了不少酒,但是意识还算清晰。”杨旭道。
  “进入酒店房间后,你们做了什么?”女检察员问道。
  “我想跟她亲热,但是她拒接了,后来我强行把她推倒,扑了上去……(此处省略百字)”杨旭将当时的情况讲述了一遍,与之前他对方轶讲的没有差别。
  “你再回忆下,是不是她先护住了身体下部,你无法施强,所以才放弃的?”女检察员问道。
  “反对!审判长,公诉人的问题存在诱导性,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方轶不待杨旭开口,立刻道。
  “公诉人注意你的提问方式。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这个问题。”审判长皱了下眉头道。
  “好的,我的问题问完了。”女检察员一脸的不服气,瞟了方轶一眼。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道。
  “需要发问。”方轶道。
  第332章 能吗?
  “被告人杨旭,你们去的是什么等级的酒店?”方轶问道。
  “五星级酒店。里面装修的很好。”杨旭道。
  “隔音效果怎样?”方轶问道。
  “隔音非常好,之前我去过多次,即便房间内电视声音放的很大,也不会影响到隔壁。”杨旭道。
  “刚才你说你们都喝了酒,喝到什么程度?”方轶问道。
  “喝了不少,具体有多少杯我也记不得了。我当时头有点晕,但是头脑依然清晰,她也差不多。去酒店房间时,她是自己走进去的,虽然走路有些不稳,但是意识清醒。”杨旭回忆道。
  杨旭所说与当时的情况出入不大,这一点从公诉人提供的酒吧和酒店楼道的监控录像就可以看出来。
  方轶之所以这么问,就是想告诉法官被告人和被害人当时都喝了酒,而且酒后头脑清醒,被害人是自愿去的酒店房间,进房间干什么,两人心知肚明。至于之后房间里发生了什么,可以自行脑补,可以存疑!反正双方各说各的理,都没有证据。
  “审判长,我问完了。”方轶道。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除现有证据外,双方是否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道。
  “没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双方均道。
  “下面由公诉人举证。”审判长道。
  “第一份证据,酒吧和酒店的监控录像记录,证明被害人是被告人带去酒店的。”女检察员道
  “被告人杨旭,你对该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道。
  “没有异议,当天确实是我带她(被害人)去的酒店。她是自愿跟我去的,我没有强迫她。”杨旭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该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问道。
  “没有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当时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清醒的,被害人是自愿跟着被告人出的酒吧,也是自愿跟着被告人进入的酒店房间。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出,两人偶有亲密举动,酷似情侣。”方轶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道。
  “第二份证据,被告人供述,证明被告人带被害人进酒店的目的就是为了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进入酒店房间后,被告人在被害人强烈反抗的情况下,违背其意愿,采用了暴力手段试图与其发生x关系。”女检察员道。
  “被告人杨旭,你对该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当时我以为她不是真的拒绝,是在逗我,所以……”杨旭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该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之前被告人请被害人在酒吧喝酒,随后被害人又自愿跟随被告人到酒店房间,在整个过程中,两人之间有亲密的举动。
  随后被害人拒绝与被告人发生关系,被害人的拒绝行为到底是半推半就,欲擒故纵,还是真的拒绝发生关系,辩护人认为存疑。”
  方轶的目的很明确,只要是没有证据,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让被害人的行为存疑,至少让法官觉得她的行为存在不确定性,容易让人误解,绝不能被检察员牵着鼻子走。
  “请公诉人出示第三份证据。”审判长道。
  “第三份证据,被害人的陈述,证明被害人在明确拒绝与被告人发生x关系后,被告人采用了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控制,然后退去衣裤。最后因被害人激烈反抗,被告人未能得逞。”女检察员道。
  “被告人杨旭,你对这份证据有异议吗?”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当时根本没脱裤子,她也穿着运动短裤,我只是解开了裤绳,根本没有像她说的那样触碰她。”这次杨旭的反应比较大,不像作假。他感觉自己比窦娥还冤。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这份证据有什么异议吗?”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该被害人陈述与之前被告人的供述存在矛盾。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其仅仅是将被害人推到在床上,并未脱裤子,也没有后面的动作,后来被告人觉得没意思,自己主动中止了犯罪。
  而在被害人的陈述中,则声称被告人脱去了裤子,她的运动短裤也被退去。最后是因为被害人的坚持和反抗,才导致的被告人未能得逞。
  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谁说的是真话,谁说的是谎话。当然从同情弱者的角度讲,很多人会偏向于相信被害人的话。
  但是,我要提醒审判长、审判员注意,被告人身高一米七八,经常健身,身体非常健硕,而被害人身高仅一米六,身材纤瘦,是个艺术系大二的学生。
  在一个密闭性非常强,隔音效果非常好的酒店房间内,如果健硕的被告人想要强奸被害人,即便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她能挡得住吗?从常理推断,答案是很明确的,她挡不住,更何况她还喝了酒,已经脚步不稳。
  在这种情况下,身材健硕的被告人杨旭有条件继续强迫被害人,进而发生x关系,但杨旭并未继续,能为而不为,原因何在?
  根据被告人供述,其是在得知被害人不愿与其发生x关系的情况下,感觉没意思,其主观心态发生变化,主动放弃了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想法和行为。
  该种放弃是被告人杨旭主动停止,并非如起诉书所述被害人用手捂住下体,强烈反抗,致使杨旭未能得逞。
  以上是辩护人根据案件情况和现有证据,对案发现场的情况进行的分析。根据上述分析,并结合生活经验判断,被告人的供述比被害人的陈述更合理,也更可信。完毕!”方轶道。
  方轶的一番说辞,两位检察员听的清清楚楚,他们也觉得有一定的道理,从常理上判断是这样的。但是他们仍然认为事情总会有例外,被害人有可能真的是靠一己之力扛住了被告人的攻击(万一练过九阴真经呢,呵呵),可是他们真的没有证据。
  一个身材苗条,胳膊腿纤细,手无缚鸡之力的艺术系女学生,硬杠壮硕肌肉男,能吗?答案就摆在哪!但在检察员看来,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是板上钉钉的事,女人是最痛恨这种事的,所以这种事要严办。
  第333章 方律师,我爸的案子出问题了!
  “请公诉人出示第四份证据。”审判长道。
  “第四份证据,案发现场的勘验报告,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确实没有发生x关系。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未遂。”女检察员道。
  “被告人杨旭,你对第四份证据有什么异议吗?”审判长翻着眼皮,问道。
  “没有异议。”杨旭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该证据有什么意见吗?”审判长问道。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认可。案发现场的勘验报告显示,在案发现场并未发现被告人杨旭的ym、分泌物等足可以证明杨旭曾脱掉裤子的证据,从而证实起诉书认定杨旭脱去裤子想强行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的事实是错误的,被害人的陈述内容也不可信,被告人杨旭对被害人的x权利危害较小。”方轶道。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一边听,手里的笔一边飞快的写着什么。
  ……
  “……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旭涉嫌强奸罪一案,本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陈述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庭审理结束。
  现在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评议后,进行宣判。把被告人带出法庭。”审判长说完,法槌落下,合议庭人员退出了法庭。
  十分钟后,合议庭法官再次走进法庭。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旭构成强奸罪,鉴于其主动中止犯罪行为,判处被告人杨旭有期徒刑六个月。”审判长道。
  宣判后,方轶见杨旭的反应没有那么强烈,感觉他似乎已经接受了这份判决,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杨旭已经在看守所蹲了三个多月了,折抵后,再有二个多月便可出狱了。
  走出法院后,方轶坐在车里掏出手机给杨总拨了过去,将判决结果告诉了他。
  “方律师,太感谢了。六个月!再有两个多月我儿子就能出来了。谢谢!万分感谢!”
  杨总虽然疼爱儿子,但也是明事理的人,儿子构成强奸罪,想要一天牢不坐就出来,那不可能,法院判决杨旭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在他可接受的期限内,所以他没有什么可抱怨的。
  “好的,过几天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出来,我给你打电话。不过这是一审判决,还要看检察院会不会抗诉,如果不抗诉,过了上诉期判决生效,二个多月后杨旭就能出来了。”解释完,方轶长出一口气,这案子总算是结了。
  就在方轶准备回律所,继续在业务群里抢案子时,周俊山给他打来了电话。
  “方律师,我爸的案子出问题了!”电话接通后,周俊山语气急促道。
  “啊!出啥事了?”方轶心里咯噔一下。
  “法官说我爸的案子上报到省高院后,未被批准,被打回来了。”周俊山焦急道。
  “哦?您别急,我给法官打电话问下哈。”方轶道。
  “方律师,您明天在所里吗?我和周主任过去找您。”周俊山问道。
  “我在,明天没安排,你们过来吧。”方轶道。
  次日上午十点半的时候,周俊山和周主任再次走进了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的会议室。
  “方律师,我爸的案子被省高院发回到中院重审了。会不会对我爸不利啊!”周俊山看向对面的方轶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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