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288节

  伍庆辉一脸的尴尬,嘿嘿笑道:“我主要是想给您添点茶水。”
  “算啦吧,你那是红茶,我这是绿茶……”方轶一笑。
  谷常富的案子终于开庭了,伍庆辉虽然不能坐在辩护席上,但是可以申请旁听。谷常富的妻子和卢正风也在旁听席上。
  与两位女检察员并排而坐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律师,本案的被害人家属委托律师向被告人主张五十万元赔偿。
  方轶坐在辩护席上一边听着检察员宣读起诉书,一边看着起诉书复印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常富在烧烤店卫生间与被害人李涛结怨,后二人在烧烤店内互殴,最终导致被害人被自持的碎酒瓶扎伤致死。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谷常富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起诉书宣读完毕。”女检察员一脸正气的宣读道。
  “被告人谷常富,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长是一位四十多岁,留着齐耳短发的中年女法官。
  “我听清楚了,我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我认为我不构成犯罪,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当时在卫生间发生争执时,我根本没有把尿滋到李涛的鞋上,是他找茬想要打我,后来被人劝开了。之后我到了大厅,李涛又带着两个人来找我,是他先动的手……”谷常富辩解道。
  之前方轶见他时,把案情分析了一遍。当年谷常富靠自己苦学获得了留学的资格,并且读到了博士,脑子绝对够用。他知道自己要是认了,很有可能这辈子就毁了,会成为公司之间竞争的牺牲品。
  所以当方轶离开看守所后,他立刻有了决断。
  坐在公诉人席上的两名女检察员听完谷常富的辩解后,立刻瞪起了眼,脸上都挂霜了。之前在看守所时谷常富可是认罪认罚的,上了法庭立刻就翻了,这特么也太不老实了。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看了一眼公诉人,说道。
  “被告人谷常富,你在卫生间时是否留意过旁边有人?”女检察员冷冷的问道。
  “注意到了,但是我跟对方有一定距离,我又没有转身,根本不可能把尿液撒在他的鞋上。”谷常富解释道。
  “如果没有撒上,为什么被害人不打别人,要打你?”女检察员问道。
  “我要说被害人是没事找事,你信吗?我什么都没做,怎么可能知道他为什么要找我麻烦?”谷常富心中十分不爽。
  “你们在大厅是怎么打起来的?”女检察员心中比他还不爽,语气更加阴冷。
  “还是因为卫生间里的事,他带两个人过来找茬,跟我要一万元赔偿。”谷常富道。
  “你当时是怎么想的?”女检察员追问道。
  “我当时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是被害人要一万元赔偿,简直就是明抢,他们是在讹人。我同学要报警,他们冲上来抢手机,双方就打起来了。”谷常富如实说道。
  “被告人,你和被害人是谁先动的手?”女检察员问道。
  “他先动的手。”谷常富道。
  “他是怎么做的?你又做了哪些动作?”女检察员问道。
  第617章 互殴vs正当防卫
  “他先用碎酒瓶扎我,把我的脖子和脸都扎伤了。我一闪,趁机抱住了他的腰一抡,结果地面太滑,我们两个都摔倒了,后来他手里的碎酒瓶扎在了他大腿上,再后来被送去医院人就没了。”谷常富道。
  “审判长,公诉人问完了。”女检察员心里合计着如何调整量刑的刑期,因为谷常富当庭翻了。
  ……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问道。
  “需要发问。”方轶说完,随后看向被告人,说道:“被告人谷常富,你与被害人认识吗?”
  “不认识,我从未见过他。”谷常富道。
  “你们第一次发生矛盾是在什么地方?”方轶问道。
  “在卫生间。”谷常富答道。
  “你们有动手吗?”方轶继续问道。
  “他打了我一拳,我没有还手,他再想打我时,被人拉开了。”谷常富道。
  “之后发生了什么?”方轶问道。
  “我回去跟同学继续喝酒聊天。我们快吃完饭时,李涛带了两个人找了过来,硬说我把尿撒在他鞋上了,跟我要一万元赔偿,我没给,他拿着碎酒瓶冲我脖子就扎,嚷嚷着要给我放血。
  我躲开后,从后面抱住了他,后来我们摔倒了,他被自己拿的碎酒瓶扎伤后没抢救过来。”谷常富思路非常清晰的说道。
  “也就是说,在卫生间你们并未打起来,后来你回到大厅吃饭,对方又来找你要钱,才打起来?”方轶看着被告人确认道。
  “是的。”谷常富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看向审判长。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现在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本院认为,被告人谷常富的行为属于互殴中故意伤害他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双方均有过错,我们建议对其处以有期徒刑八年的处罚。完毕。”女检察员道。
  ……
  被告人的自行辩护基本上与之前一致。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谷常富与被害人在卫生间互殴被人劝阻后,被害人再次找到被告人,并对其进行突然袭击,被告人谷常富出于防卫目的制止他人行凶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被告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一、正当防卫是公民对抗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武器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必须实际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
  其次,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即事先防卫与事后防卫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再次,正当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最后,正当防卫行为人必须具有防卫意图。防卫意图,是指行为人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侵犯而决意制止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由上可知,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还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
  二、互殴与正当防卫的转化
  互殴,是指双方均具有侵害对方的故意,进而实施的相互侵害的行为。因此,互殴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侵害,不构成正当防卫。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与正当防卫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当互殴中的双方停止后,一方再次加害对方时,此时加害一方的行为性质会发生变化。上述情形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双方停止斗殴后,一方受他人鼓动或出于报复目的,再次突然袭击对方;
  第二,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另一方继续追打对方。
  不管出现上述哪一种情况,现实情况都将由互殴转变为一方追打另一方。被殴打方也由侵害方变为了被侵害方。
  根据《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被侵害一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因此,互殴结束后,一方突然袭击或继续追打另一方的行为,另一方是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的。
  此时,被侵害人出于防卫目的而依法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依法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注:互殴中的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应当具有彻底性。互殴中双方打斗此消彼长、强弱转换等情形的变化不属于彻底放弃斗殴,或者退出现场)
  三、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互殴,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在案证据,本案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争执阶段。被害人李涛与被告人谷常富在卫生间,因尿液撒到鞋上一事,发生争执。此时,双方发生了肢体接触,后被人拉开,双方争执结束。
  第二阶段为争执后的阶段。被害人与被告人结束卫生间内的争执后,各自回去继续喝酒聊天。
  此后不久,被害人李涛来到被告人谷常富面前,索要一万元赔偿,该赔偿款具有敲诈的性质,其真实目的是为了报复被告人。”方轶说到此处停顿了下。
  第618章 有人欢喜有人愁
  “另外,从被害人抄起空啤酒瓶,将酒瓶磕碎后持碎酒瓶找被告人索要钱款的行为中,也能看出被害人真实目的就是为了报复被告人,已构成寻衅滋事。
  此后,被害人李涛称要给被告人‘放血’,手持碎酒瓶向谷常富面部扎去。谷常富躲闪不及被扎伤左颈、面部。
  被害人的行为实质上属于互殴停止后,一方又突然袭击的情形。此时,双方不存在互殴的情形,被害人带人找茬,其目的在于殴打被告人出气,而被告人谷常富并无打架的故意,只是在被害人行凶时被迫进行防卫,故被害人李涛属于不法侵害人。
  被告人谷常富在被被害人刺伤后,为制止被害人继续对自己实施不法侵害,采取了抱住被害人李涛后腰的防卫方法,后由于地面湿滑,两人摔倒。
  被告人谷常富系出于防卫目的,制止被害人李涛用碎酒瓶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而且防卫行为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被害人李涛被自己手持的碎酒瓶扎伤致死是谷常富本人不可能意料到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谷常富与被害人在卫生间内争执结束后,被告人为制止被害人李涛突然袭击而实施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对实施防卫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应负刑事责任,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完毕。”方轶说完后,放下了手中的书面辩护意见。
  (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2〕167号,明确要求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并列举了典型案例。
  指导意见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但是该条中除了先动手的限制条件比较明确外,剩下“明显”、“过激”等词如何定义,太过模糊,仍然要看主审法官如何把握,很考验法官的日常生活经验和专业水平。
  但该指导意见的出台,在作者君看来,是法制的前进,法律规定更贴近实际,更接地气了,感兴趣的书友可以查阅下)
  ……
  法庭内最紧张的莫过于被告人谷常富。因为本案的判决将决定日后他还能否再从事心爱的研发工作,也有可能彻底改变他人生下半场的走向。
  短暂的休庭后,被告席、旁听席和辩护席上的众人心情忐忑的看向审判长。
  法院认为:被害人李涛持碎酒瓶伤害被告人谷常富的行为属不法侵害。被告人谷常富在被李涛扎伤左颈、面部的情况下,为阻止李涛继续实施伤害行为,躲至李涛身后,抱住李涛的腰,随后两人滑倒,致使李涛被自持的碎酒瓶扎伤致死。
  被告人谷常富为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人谷常富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判了,被告人谷常富被当庭释放。
  旁听席上的伍庆辉真真的体会了一把方轶的专业,那种坐在辩护席上“舌战群儒”的感觉,让他大呼过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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